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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消协运用新《消法》三倍赔偿消费者获赔500元
更新时间:2014-08-25 16:51:36     浏览次数:
             嫩江消协运用新《消法》三倍赔偿消费者获赔500元
近日,嫩江县消费者协会成功处理了一起“3倍赔偿”案,消费者刘女士获得500元的赔偿,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我县获得“三倍赔偿”第一人。527日,嫩江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刘女士投诉嫩江县某超市无糖面包过期案。
消费者刘女士购买的面包,三天后吃的就只有一片的时候发现面包变质长毛了,一看外包装发现标签下面还有一个标签,两个标签的生产日期不一样,前来县消协投诉。县消协经过调查发现经营者存在私自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对消费者已购成了欺诈。
  县消协依据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赔偿消费者刘女士500元。(黑龙江省嫩江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