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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发动机漏油市监所调解终退车
更新时间:2020-05-08 20:07:23     浏览次数:

2017年7月,忻先生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4S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高档汽车,购车款40余万元。其后,忻先生在一次行驶途中车辆突然失去动力,下车后发现汽车传出很重的汽油味。忻先生立即联系了4S店,4S店检查人员经初步检查,判断为发动机漏汽油。此时,汽车仅仅行驶了2500公里。消费者认为汽车销售时就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4S店退车,4S店表示拒绝。消费者与商家多次协商后无果。消费者遂投诉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姚江市监督管理所(下简称“姚江市监所”),要求退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忻先生的投诉后,姚江市监所的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该4S店负责人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没有异议,该车确实出现了发动机漏汽油问题,但4S店表示其一直在和厂家技术人员沟通,并想说服消费者采用维修加补偿的方式,但忻先生认为其购买的车辆仅仅行驶2500公里,商品销售时就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发动机漏汽油隐患太大,表示不愿意维修。为此,双方没有沟通好解决方案。

了解双方纠纷原因后,姚江市监所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给双方宣讲了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此案中,虽然消费者出现汽车失去动力的情况已经超过了规定的60日,但是,汽车出现失去动力的原因是发动机泄露汽油致使点火线圈报废,进而导致发动机1、2两缸不工作,4S店并不能证明汽油漏油是发现在60日之外。且汽车漏油确实给消费者心灵带来巨大冲击和不便,后续的隐患也较大。消费者对此车辆已经失去信心。所以工作人员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最后双方达成协商一致,4S店扣除该车使用期的部分折旧款退车,消费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折旧部分车款,4S店共退还消费者40余万元。双方在姚江所内共同签下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2017年岁末,消费者退车款已经到账。本次汽车发动机漏油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在姚江市监所的调解下圆满解决,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由于消费者汽车发动机出现漏油的情况,不能排除是自汽车购买之日起六十日内产生的,且考虑到消费者汽车里程确实较短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姚江市监所支持消费者的退车诉求。

鉴于燃油泄露难以确定发生在购车发票开具60日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更换或退化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行驶里程/1000)*n。n为使用补偿系数,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按此规定忻先生承担了一定的使用车辆补偿费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走进了家家户户,因为汽车购买及售后问题产生的纠纷更是比比皆是。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件物品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有关消费凭证;同时,对于购买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和商家进行联系,以免由于拖延导致自己的合理权益受损。

案例提供: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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