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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专卖店知假卖假消保委诉调助维权
更新时间:2020-05-08 20:56:53     浏览次数:

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温岭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温岭市消保委”)接到陈先生的投诉称:7月份的时候,因家中装修需要,陈先生在温岭市国际家具城1楼某专卖店看中了一款志邦整体橱柜,经过沟通签订了购货合同,并预交了货款1.822万元。但在安装橱柜时,陈先生发现,该款产品并非品牌原厂出货,橱柜上没有任何厂家logo。于是陈先生致电厂家查询订单号,厂家查询后回复陈先生表示没有该订单号。得到确认的陈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为什么专卖店订的货的却不是厂家生产的?”

到底哪个环节出错了呢?随后,陈先生与专卖店负责人沟通,店家承认出售的橱柜并非志邦橱柜厂家原装,而是以前没有加盟志邦时,店内销售过的一款橱柜品牌,并表示可以为投诉人重新定制,但遭到了陈先生拒绝。陈先生直言不讳道:“我当初来到志邦订购橱柜,看中的就是品牌。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要求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要求店家假一赔十,多次和该商家协商沟通不成后,只能求助温岭市消保委帮忙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街道投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及时与双方进行了联系。经过调查核实,该品牌确实不是志邦品牌原厂出货,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温岭市消保委进行多次分开谈话,逐一听取双方的表述和要求,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规定,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分别进行说理明法,告知商家其存在的过错,并为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最后,经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商家明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陈先生表示真挚的歉意。陈先生所定橱柜,商家为其全额退款退货,同时由店家一次性补偿给陈先生8万元,并要求在10天内付清款项。对此,陈先生表示接受,并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

2017年11月29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店家向陈先生赔付的8万元补偿款成功到位。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当事双方对于严格履行合同与诚实信用所负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中,商家明知陈先生进店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志邦品牌的原厂橱柜,而非其他品牌。在为陈先生下订单时,为谋求更多的利益,不惜用冒牌的橱柜品牌来迷惑陈先生,知假售假,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的同时也付出了自己的声誉。对于橱柜卖家的行为,应当给与一定的惩罚。在本案中,对于橱柜商家经营者的行为,陈先生有权向商家要求赔付三倍的违约金。

对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使在专卖店购买产品,也要多留个心眼,在签订订购合约时,要在合约上明确买卖双方订购的品牌、型号、违约责任,并在合约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注明。在商家出现违约行为时,要敢于用合约条款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

案例提供: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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