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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关门也得按约定办
更新时间:2020-05-08 20:10:30     浏览次数:

2017年10月15日刘女士反映:她于2016年1月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某婚纱摄影店付款3800余元预订拍摄4套婚纱摄影照。一年内,后来由于计划更改,双方口头约定调整到2017年进行拍摄,在2017年5月拍摄完内景后双方约定于2017年“十一”期间拍摄外景,但刘女士在10月2日按时前往拍摄的时候却发现店家已将店面转让,联系商家处理未果,于是刘女士求助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湖区消保委”),要求经营者退款或履行约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新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分会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刘女士联系,了解事情经过和消费者的诉求。随后,工作人员与店家联系,由于经营者已将店面转让,之前办理营业执照时预留的电话也为空号,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其家庭住址进行查找,最终与经营者取得联系。

婚纱店的经营者表示,由于刘女士预订的婚纱摄影期限已超过一年,目前自己的店面也已经关闭转让,不能继续履行约定。工作人员表示,店面关闭不能作为经营者不履行的理由,经营者与刘女士一年内有新的约定至次年拍摄,同时次年后又约定至当年的“十一”期间拍摄,两次双方都达成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经营者最终表示将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承诺为刘女士保质保量完成照片拍摄及后期的制作。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预付款进行婚纱拍摄,婚纱店的经营者事先与刘女士进行约定一年内拍摄,但刘女士事出有因,与经营者约定好次年的5月份和10月份拍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与经营者婚纱店的交易即是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经营者不能因为店面关门而不履行约定,经营者应当退款或继续履行拍摄、后期制作照片的义务。

本案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因此南湖区消保委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在很多摄影棚的经营者经营方式都是预付消费,消费者在填购订单时,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或明确约定事项,保留好相关凭证,同时要查看经营者是否有相关资质,谨防受骗。无资质的经营者等消费者预付一定款项后即卷款逃跑,消费者也只能上当受骗,消费者自身需要谨慎亦是关键。

案例提供: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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