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网 >>投诉维权
新闻内容
食品当作药品卖虚假宣传要受罚
更新时间:2020-05-08 20:49:37     浏览次数:

茅先生因患痛风疾病,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看了相关产品的展板内容,听了公司人员的宣传后,于2017年4月17日和5月2日,分两次从该公司购买云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盒共30包产品批号为食字类的“固元清”黄精苡仁汤。服用后不久,茅先生5月9日感到极度不适,分别到慈溪市人民医院、上海中山医院、上海长征医院急诊就医,经医生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住院治疗,合计花费治疗费用22400元。出院以后,5月27日茅先生向浙江省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古塘消保分会(以下简称“古塘消保委分会”)投诉,要求慈溪市某生物科技公司依法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古塘消保委分会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慈溪市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零售,其经营场所的宣传展板上标有“……固元清适用人群;有效调整嘌吟代谢功能、平衡血尿酸;……”等内容。店堂宣传册上标称“十三代專注追風敗毒针对痛风类风湿有显著效果,我们承诺三天起效可与别的任何产品对比效果敢用CT片、核磁共振对照比较,适合人群:痛风、风湿、……中国首家提出本草健康养生的倡导者”等用语。调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销售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最后,在古塘消保委分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慈溪市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补偿茅先生25000元。鉴于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由诉转案,移交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纠纷是一起典型因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慈溪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销售中,利用广告,对固元清黄精苡仁汤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食品当作药品卖,求健康心切的茅先生由于轻信了广告内容购买食用了该产品,不仅经济上蒙受损失,还造成了身体伤害。虚假宣传违背了产品的真实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一经查实,本案中的经营者慈溪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责任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案例提供: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