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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版本起纠纷消委调解化矛盾
更新时间:2020-05-08 20:51:31     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在市区某手机店购买华为mate10手机,当时明确表示要“全网通”的版本。但是使用一个月后消费者发现网络切换功能不正常,去售后咨询才得知这部手机并不是真正的“全网通”,而是“移动版”。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便是“全网通”手机支持三大运营商的4G/3G/2G网络,而“移动版”只支持中国移动网络,对于其他运营商仅支持2G网络。王先生认为商家在销售时故意把“移动版”称为“移动全网通”,让其误认为是“全网通”手机,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此要求商家换机。而商家认为自己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是“移动全网通”,并未告知是“全网通”,不存在欺诈,所以拒绝换机。王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予以换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六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诉并认真查看王先生提供的购物凭证,发现票据上并未注明具体的版本,并没有“移动全网通”或“移动版”的字样。王先生表示,如果票据上注明了不是“全网通”,其就肯定不会买这部手机。经咨询六安市华为售后,我们得知查看手机后盖,便可分辨是“全网通”还是“移动版”,AL00代表“全网通”,TL00代表“移动版”。而这个区别只有卖家清楚,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并不清楚的,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卖家有义务将手机的版本等具体信息告知消费者。工作人员向卖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解,卖家最终为消费者调换一部同型号“全网通”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手机版本不同引发的纠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真实、全面的得知手机的型号、版本的权利。虽然查看手机后盖就可确定版本,但是一般的消费者并不知情,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尽到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是“移动全网通”而不是“全网通”,及两者详细的区别。所以,本案中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全网通”手机。

在此,六安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介绍商品性能时应做到真实、全面,并在票据上标注清楚产品的型号、版本、内存、颜色等重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性能、规格、售后服务等具体信息,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如果有特殊的要求,应提前与经营者沟通,最好等在票据上标注清楚,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案例提供:安徽省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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