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朱女士于2017年7月26日,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E3栋E3-3号房),建筑面积为361.19平方,单价为5203.6每平方,合计1879488元,消费者选择一次性付清房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31日交房,2019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产权证,同时开发商宣传,该房屋前后均是花园。截至2020年7月,该房屋一直未交付,房产证也未交付,同时该房屋后侧花园已被开发商修建变压器,与当初的宣传不符。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按照当初的宣传,移除变压器,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和交付房产证,同时赔偿相关的违约金,或是更换该小区的另一栋相似房屋。开发商表示只同意消费者按照原来的房价退房,消费者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逐投诉到贵州省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联系开发商对房屋延迟交付、房产证及房屋建筑规划等内容进行了解,同时联系当地的住建部门,对该小区的相关问题进行电话咨询,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的孩子马上要结婚,急需装修入住,同时该小区还有一栋房屋E3-1(符合交房条件),这两栋房屋面积相同,只是存在销售价格上的差距,E3-1现在售价8000元每平,总价2889520元,消费者表示这个价格太高。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请投诉双方依法依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角度来进行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换房,将消费者的原来的房屋E3-3(单价为5203.6每平,合计1879488元)更换为房屋E3-1(单价为5975每平,合计2158110.25元),消费者补差价278622.25元,同时消费者表示同意放弃对房屋E3-3逾期交付和延期办理房屋相关证件所有的追偿权利。调解成功后,消费者、开发商双方对这样的解决方式表示满意,同时感谢消协同志所做的工作。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开发商在进行宣传时对产品的真实性没有全面的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双方就其交房、房产证交付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交房日,同时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逾期60天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合同违约金。但是,考虑到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同时受疫情影响,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工作人员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结合消费者和开发商的真实意愿,以换房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纠纷,从而使双方都在可接受范围内达成调解协议。(中国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