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网 >>维权案例
新闻内容
烟花爆炸伤人眼 商家赔偿2万元
更新时间:2014-04-22 15:32:14 浏览次数:
烟花爆炸伤人眼 商家赔偿2万元
近日,在山东省平邑县发生了一起烟花爆炸伤人眼的消费纠纷,经平邑县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商赔偿2万元。
4月4日,家住平邑街道的孙先生清明节要上坟,便在离家不远的超市花费32元购买了一个烟花(16响震天雷),在上坟时孙先生点燃了烟花,响过两声后爆炸,将孙先生的右眼炸伤,经临沂市人民医院眼科超声影像检查是右眼球水肿病变,为右眼外伤(爆炸伤)。在拿到确诊单后,孙先生找到经销商马先生要求赔偿他眼伤的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共计4万元,经销商针对孙先生的伤情表示同情,只是对赔偿金额认为太重,不同意赔偿4万元,双方当事人达不到一致意见,消费者便来到了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这起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经查看由平邑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后,确认消费者投诉的事情属实,于是便召集了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协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认为质量合格的烟花应当是逐次单个冲向天空爆炸,而不是孙先生使用的那样响两个后全部一起爆炸,正是由于一起爆炸才把消费者的右眼炸伤,这说明烟花的质量有问题,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责任。经销商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积极与厂家取得联系,厂家对此事也表示同情。经过消协调解,商家意识到了应当赔偿孙先生的损失,经过多次协商,商家最终同意赔偿孙先生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合计2万元,孙先生同意了此调解结果。
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 孙翼0539-468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