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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工商调解得维权
更新时间:2011-07-06 10:52:49     浏览次数:
家住平邑县城的林先生近日遭遇酒店就餐强行收取服务费,感到非常烦心,最后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得维权。
林先生所在的某公司在该县某酒店开会,会后与会人员接着在该酒店就餐。但结账时林先生发现数额不对,多出了600元。他仔细核对,见账单上写着服务费600元。服务员称该款项是自带酒水的服务费用。而该酒店未明示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会前也没有服务员告知,林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他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临沂市工商局平邑县局接到申诉,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林先生反映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酒店同意退还给林先生所收的600元服务费,林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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