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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新飞冰箱”,不法商家“假一赔三”
更新时间:2014-10-27 20:05:13     浏览次数:

销售假冒“新飞冰箱”,不法商家“假一赔三”




        10月14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法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假冒“新飞冰箱”的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消费者李女士获得了6000元的加倍赔偿款。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市场上不法商家销售假冒“新飞冰箱”的首起消费者通过法院判决获得3倍赔偿的诉讼案例。

1月27日,李女士到榆次区东阳镇集市上购买“新飞冰箱”,遇到晋中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宣传推销冰箱的活动。宣传人员极力向李女士推荐一款价值2000元的二门冰箱,称是“新飞冰箱”,外观设计一流,质量稳定可靠。李女士被深深打动当即支付货款,随后该公司开具专用销售票据注明:新飞冰箱219GSA。结果李女士使用不到一个月,内胆开裂,按照发票所留售后电话多次强烈要求更换,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李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始终有个疑问在脑海盘旋:老牌子新飞冰箱什么时候质量那么差劲且售后服务这么恶劣?经多方打听询问得知,原来其所购买是一个叫做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飞仕达Frestar”冰箱,并不是的家喻户晓的“新飞冰箱”,而“新飞冰箱”的唯一制造商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也证实该公司从未生产过219GSA型号的冰箱产品。

毫无疑问,李女士是真真切切上当受骗了。

经过与商家多次交涉和漫长等待,商家竟对于欺诈消费者的事实矢口否认,李女士又投诉至工商部门,但都未能协商一致。

无奈之下,忍无可忍的李女士起诉至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商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并经进一步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已经通过工商投诉撤消了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当地区、市级两级法院对此也予以判决确认。

榆次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女士起诉情况事实属实,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新修订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最终,法院判决尘埃落定,李女士获得赔偿6000元。李女士对该结果表示满意,也警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能听信商家一家之言,要多看多比较注意区分真假,一旦遇到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应注意保存好购物发票等证据,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这比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一”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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